全文要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措施已不复存在,不再继续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旅游者与旅行社均可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5年2月,李女士报名某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游活动,出发前两天,李女士出现发热、咽痛、咳嗽等症状,经就医诊疗,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随即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并退还全部款项。旅行社称费用已经产生,且系李女士自身患病原因解除,无法进行退款。李女士认为其感染新冠应按不可抗力规则处理,故而投诉。

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质监中心释法说理,一致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团体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五条——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12条第2款约定(即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进行处理。

评析指引

2025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2025年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自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再启动以往的疫情防控措施,而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进行处置,即在涉及合同履行等事宜时,一般不再存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即无论疾病等任何原因或理由,旅游者均有权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但是,旅行社相应地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有义务如实告知旅行社其疾病状况。

继而,旅行社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疾病时,有权解除合同,但亦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