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要旨

出售机票价款高于客票行程单显示的金额且无正当事由的,构成消费欺诈,应就消费者实际支付机票费用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刘某在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购买某旅行社公司销售的机票,打印行程单后发现行程单上显示的机票价格低于已经收取的费用,遂主张该平台与旅行社公司构成价格欺诈,应当进行三倍赔偿。

某旅行社辩称,本案中原告下单20多分钟后才付款,而其公司的自动预定系统是收到款项后才去航司下单,恰巧在原告下单至付款的这20多分钟内,同舱位的航司价格进行了调降,由此原告是按照下单时的原价进行的付款,实际出票是航司调整后的价款,而这并非其公司故意多收取原告款项,且在原告向平台公司投诉该事件后,旅行社已经退还了差价,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系平台经营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担责事由,刘某应向机票销售方即某旅行社主张权利。《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另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本案中,某旅行社公司收取的机票款高于行程单上载明的金额,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差价并按照机票款进行三倍赔偿。

评析指引

通过网络订购机票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机票的主要方式。有消费者会认为,OTA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就是靠赚取差价、手续费来获利的。事实上,正如本案中法院援引的规定,机票代理需要获得航空公司授权,且机票代理商并没有调价空间,不得通过机票加价来获利,其主要赚的是航空公司的代理费,以及保险和附加产品,而部分机票代理商却通过信息差卖差价票。

然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即可以认定为欺诈。并由此,在消费领域,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然,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则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事实恰如本案旅行社所言,且其有证据证明,并在预订完成后,原告发现行程单价格差异前或第一时间即退还差价(而不是投诉后才退还)的,则很有可能被认定确实没有主观故意。(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