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游客签署了免责协议,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旅行社因过错给游客造成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划分责任的核心仍是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游客马某随某旅行社出游途中,经导游推荐,在自由活动期间报名参了水上漫步的自费项目,不料马某在从快艇向海上平台换乘的过程中滑倒并受伤,后被诊断为肱骨近端封闭性骨折。马某遂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某旅行社辩称,马某摔倒不是旅行社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在自行自愿参加的自费项目中自己不注意脚下才发生的,且在游玩该项目前,马某已经在《快艇登船、水上活动、海岛游玩免责书》上签字承诺:“我是(60岁以上老年游客),我自愿参加今日快艇(游船)、水上项目、海岛游览活动,因参加以上活动发生的任何意外均由我自行承担,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及游船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游玩项目时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所能够适应和完成的情况作出选择,应当对水上项目的安全重要性有充分的认知,而其冒险选择风险较大的水上项目,且在上下船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旅行社提供的“免责书”,系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免除,该免责条款无效,且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水上项目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判令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赔偿马某共计70000余元。

评析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该法第五百零六条同时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旅行社提供抑或是游客自行书写的免责条款而免除。而且,非但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反而涉嫌行政违法,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