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案例刊载(四十) 因疫情取消婚宴,定金能退吗?
【全文要旨】
酒店在婚宴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比例或取消费用损失时,应以违约 / 提前解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2025 年 9 月 19 日, 王先生与A 酒店签订了《婚宴预订合同》,约定 2025 年 10 月 6 日王先生的儿子与儿媳(儿子在美国工作,儿媳系美国国籍)在该酒店某厅举办结婚喜宴 (9388 元 / 桌, 免服务费、免场地费,15 桌 ) 及婚礼策划,费用合计188720 元。合同签订当日,王先生向 A 酒店支付了定金 95360 元。
2025 年 6 月,王先生告知 A 酒店,因新冠疫情影响 , 新郎新娘无法回国举办婚礼,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 构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申请退还所交款项,A 酒店未同意。
A 酒店称 2025 年 9 月国家已发布可以入境的通知,王先生的子女完全具备回国举办婚礼的条件,如客观因素不能如期举办,也可协商延期事宜,王先生擅自解约,则根据定金的性质,取消即应扣除定金。并且事实上,因王先生的取消,酒店方为减少损失,临时招揽客户将王先生的预订转给其他客户使用,并给了该后补客户 35000 元的优惠,该款项应为预期利益损失,同时产生了积极找寻补档客户的宣传成本等 7000 元,支付婚庆公司的违约金 4310 元,并提交了其与后补客户之间的合同予以证明。
【质监中心处理意见】
质监中心经对双方诉辩及相关材料分析后,查明背景事实、归纳双方疑义并释明如下 :
(一)争议背景 :2025 年 3 月26 日,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称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快速蔓延,中方决定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 0 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居留许可入境。2025 年 9 月23 日,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称自 2025 年 9 月28 日 0 时起,允许持有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 外 国 人 入 境,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告其他措施继续实施。
(二)通过对上述事实的调查与确认,质监中心分析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王先生是否有权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二是王先生是否应为 A 酒店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点本案中,因新冠疫情在全球快速蔓延,我国自 2025 年 3月 28 日起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影响范围极广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是人们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即使从 9 月份可以入境来看,按照防疫的相关政策,王先生的子女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举办婚礼。因此,王先生在 2025年 6 月即向 A 酒店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定金罚则的基础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是,王先生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因此 A 酒店无权扣留定金,同时该定金远超“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此外,王先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A 酒店主张应从定金95360 元中扣除实际成本及预期利益损失,但是王先生不认可,且 A 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存在相关的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没有明确约定,没有支持的依据。
综合上述分析情况,A 酒店接受了将定金如数返还的调解意见,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结案。
【质监中心评析指引】
现实生活中一般预订婚宴需提前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而九、十月份又是婚宴旺季,根据中国传统的婚礼日都是看黄历选择的婚嫁好日子,这样能够举办婚宴的时间就是几个固定的周末。因此,客观上来讲,王先生预订的某厅从预订之日起至取消之日止,事实上已经独占性地排除了其他准备于该日预订婚宴的可能性。如果王某取消时间已经非常临近预订时间,那么在王某取消后,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再有客户预订该厅的婚宴了,将存在给酒店造成了实际损失的现实可能。
酒店通常也考虑到这一点,即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高比例的定金、违约金,并不容消费者协商,消费者只能全盘接受酒店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但是,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认定已经达成共识,即以补偿损失为主,以惩罚违约为辅。同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而依照《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酒店在婚宴合同中设置高比例违约金,一般来说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而这就违背了酒店方预先拟定该条款的初衷,因为被认定为无效后,酒店将不能主张违约金,只能以实际损失要求消费者赔偿。因此,也通过本案例提示各酒店,在疫情反复、临时取消相比以往更可能发生的当下,应顾全“防疫大局”,预先根据取消时间段结合自身准备周期等综合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额”,合理确定违约金比例或者取消后费用责任。(张亚东)